過失傷害

日期

2025-03-26

案號

TCDM-113-交簡上-103-20250326-1

字號

交簡上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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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簡上字第103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呈諭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4月17 日113年度交簡字第93號第一審簡易判決(起訴案號:112年度偵 字第46338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 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壹、上訴範圍之說明:   一、按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刑 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定有明文。準此,上訴權人就下級審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時,得在明示其範圍之前提下,擇定僅就該判決之「刑」(包括宣告刑、執行刑)、「沒收」、「保安處分」等部分單獨提起上訴。此時上訴審法院之審查範圍,將因上訴權人行使其程序上之處分權而受有限制,除與前揭單獨上訴部分具有互相牽動之不可分關係、為免發生裁判歧異之特殊考量外,原則上不再實質審查下級審法院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及罪名,亦即應以下級審法院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及罪名,作為審認其所諭知「刑」、「沒收」、「保安處分」是否違法不當之判斷基礎。 二、檢察官認被告林呈諭(下稱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 過失傷害罪嫌、提起公訴,嗣被告於原審審理中自白犯行,原審改依簡易判決處刑判處罪刑後,被告並未提起上訴,上訴人即檢察官以本案告訴人所受傷勢非輕,原簡易判決量刑過輕;被告迄今未積極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亦未取得告訴人之諒解,充份顯示被告犯後態度確有可議,對於自身之行為未見有何積極悔悟,本案能否能給被告自首減刑之寬典,實有研求之餘地為由提起上訴,請求將原判決撤銷,更為適當合法之判決等語(見交簡上卷第9至11頁)。是本案審判範圍,應僅就原審簡易判決(下稱原判決)關於量刑是否妥適乙節進行審理。至於原判決關於犯罪事實、罪名之認定及其證據取捨,既與刑之判斷尚屬可分,且不在上訴人明示上訴範圍之列,即非本院所得論究,合先敘明。 貳、維持原判決之理由 一、按刑罰之量定,屬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行使,應審酌刑法第 57條所列各款事由及一切情狀,為酌量輕重之標準,並非漫無限制;量刑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不得遽指為違法;且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審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審法院對下級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 二、原審審理結果,審酌被告於前揭時、地駕駛前述機車行經本 案交岔路口時,竟疏未注意左轉彎應注意禮讓直行車,其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貿然左轉彎,使告訴人之機車閃避不及人車倒地,肇生本件事故;考量告訴人所受傷害之程度,與告訴人亦與有過失之情形;兼衡被告終能坦承犯行,然因雙方就賠償金額一事仍有差距,其尚未能與告訴人成立調解、和解或賠償損害,暨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陳之學經歷、工作、經濟與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拘役40日,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經核原審已依本案卷證資料,詳予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且所諭知之刑度未逾越法定刑度,亦無濫用自由裁量權限或量刑輕重失衡之情形,尚稱妥適。 三、檢察官上訴意旨雖謂:告訴人所受傷勢非輕,被告迄今未積 極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亦未取得告訴人之諒解,充份顯示被告犯後態度確有可議,對於自身之行為未見有何積極悔悟,本案能否能給被告自首減刑之寬典,實有研求之餘地等語。然查:告訴人所受傷勢乙節,業據原審予以斟酌。上訴意旨所指被告尚未與告訴人和解乙情,亦經原審參酌本案卷證資料而予斟酌「雙方就賠償金額一事仍有差距,其尚未能與告訴人成立調解、和解或賠償損害」等情,本院審酌本件車禍事故發生後之損害賠償責任、範圍,被告因與告訴人之認知不同,致雙方無法達成和解,況告訴人尚得循民事訴訟程序途徑獲取填補損害。故而,尚難執此而認原審適用自首規定予以減刑,有何違誤之處。綜上,原審已注意適用刑法第57條之規定,就各項量刑事由詳為審酌,量刑未逾越法定刑度,復未濫用自由裁量之權限,亦無輕重失衡之情形,上訴人請求另為適當之宣告刑,難謂允洽,尚非可採,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8條,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康淑芳提起公訴,檢察官黃芝瑋提起上訴,檢察官 黃怡華、何宗霖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唐中興                 法 官 李怡真                 法 官 陳培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羿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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