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CDM-113-交簡上-142-20250227-1

字號

交簡上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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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簡上字第14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國文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113年度中交簡字 第445號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案號:113 年度速偵字第859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 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刑 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有明文規定。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楊國文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其於本院第二審審理程序中表明本案僅針對量刑部分提起上訴(見交簡上卷第43頁),是本院合議庭審理範圍限於刑之部分,並以原審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所犯法條為審酌依據(依司法院頒布刑事裁判書類簡化原則,無須將原判決書作為附件)。 二、駁回上訴之理由:  ㈠被告上訴意旨略以原審量刑為有期徒刑4月要屬過重,蓋家中 經濟狀況不好,自己酒後騎乘微型電動二輪車雖然有錯,但自身負擔不起,況且自身犯行應較輕微,原審量刑顯然過重,請從輕量刑,並准許分期付款等語(見簡上卷第8頁、第29至30頁、第48頁)。然:按刑罰之量定,屬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行使,應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由及一切情狀,為酌量輕重之標準,並非漫無限制;量刑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不得遽指為違法;且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審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審法院對下級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6696號、75年台上字第7033號、85年台上字第2446號裁判要旨參照)。本院參酌原審之量刑,業已針對被告酒後騎車犯行之犯罪手段、行為當下之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9毫克、所生危害,並說明考量被告曾因酒駕犯行而受判刑情事,雖非刑法上之累犯,但有該經驗之被告竟爾不思警惕,仍為本案酒駕犯行,當受非難等情,暨被告坦承犯行之態度,以及被告之智識、經濟、家庭生活狀況等刑法第57條所列情狀充分審酌,並據以為刑之量定,且敘明理由,此有原審判決書可考(見交簡上卷第11頁);本院審酌被告飲酒上路所為,侵害公共交通法益非輕,縱使被告係騎乘微型電動二輪車,其酒後騎乘前開車輛上路之舉,仍置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財產安全於危險之中,此等法益侵害尤有需非難之處,斯符合刑罰所包含一般預防、個別預防之目的,而原審就整體卷證所為量刑,既未逾越法定範圍,又無濫用其職權而有違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之情,原審量刑難謂有何不當或違法,尚符罪責相當原則,是本院仍應尊重原審所量處之刑度,即認該等刑度尚屬妥適。  ㈡另被告請求執行分期付款乙節(見交簡上卷第48頁),惟執行 階段,當由執行檢察官本諸專業,就被告得否易科罰金、如何分期繳納、以勞役代之等執行方案為妥適裁量,係執行檢察官法定權限,被告應向執行檢察官表達配合善意,由執行檢察官審酌個案情況裁量執行方式,併此敘明。 三、綜上之情,本院認原審就量刑上,既無濫用裁量情事,實難 認有變更原判決所量處刑度之必要。被告猶執前詞稱原審量刑過重,請求減輕等語,經核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8條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何建寬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王宥棠、鄭珮琪 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孟潔                     法 官 黃淑美                   法 官 方星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附錄:本案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 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 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 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 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 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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