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日期
2025-01-21
案號
TCDM-113-交簡上-216-20250121-1
字號
交簡上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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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簡上字第21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莊喬閔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9月 6日113年度中交簡字第1294號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案號:113 年度速偵字第3067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 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審理範圍: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規定:「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 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核其立法理由謂:「為尊重當事人設定攻防之範圍,並減輕上訴審審理之負擔,容許上訴權人僅針對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提起上訴,其未表明上訴之認定犯罪事實部分,則不在第二審之審判範圍。如為數罪併罰之案件,亦得僅針對各罪之刑、沒收、保安處分或對併罰所定之應執行刑、沒收、保安處分,提起上訴,其效力不及於原審所認定之各犯罪事實,此部分犯罪事實不在上訴審審查範圍」等語。故就各罪之刑,依據現行法律的規定,已得不隨同其犯罪事實,而單獨成為上訴之客體,且於上訴人明示僅就「判決之刑」上訴時,第二審法院即不再就原審所認定之犯罪事實為審查,而應以原審所認定之犯罪事實,作為論認原審所定刑度妥適與否的判斷基礎。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莊喬閔(下稱被告)於本院審理程序時,被 告表示僅就量刑上訴等語(本院交簡上卷第32頁),足認被告已明示其上訴意旨,係認原審所量處之刑度過重,至於原審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部分並未上訴。揆諸前揭規定意旨,本院應僅就原審量刑妥適與否進行審理,其他部分則非本院之審查範圍。 二、因被告表明僅就原審判決關於量刑部分提起上訴,故有關本 案之犯罪事實、所犯法條及論罪之認定,均引用第一審判決之記載(如附件)。 三、被告上訴意旨略以:伊與年邁母親一起生活,每月薪資新臺 幣(下同)3萬5000元,扣除日常必須費用,每月剩餘約2000元,無法支付突發狀況支出。113年9月5日在北區調解委員會跟親戚借3萬2000元與對方調解成立,因113年8月11日車禍,腳骨折、手拉傷,無法久蹲,手無法使力,直到113年9月1日才能上班,伊會記取這次教訓、反省、不再犯錯,懇請法官從輕量刑,希望能在休假日(星期日)以義務勞動工作代替罰金等語。 四、上訴理由之論斷: (一)按關於刑之量定,係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為自由裁量之事項 ,倘其未有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或濫用其權限,即不得任意指摘為違法(最高法院75年台上字第7033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刑罰之量定,固屬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行使,但仍應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由及一切情狀,為酌量輕重之標準,並非漫無限制。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審法院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審法院對下級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446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查原審審酌邇來酒後肇事導致死傷案件頻傳,酒後不應駕車 之觀念,已透過教育、宣導及各類媒體廣為傳達各界週知多年,立法者為呼應社會對於酒駕行為應當重懲之高度共識,近年來屢次修法提高酒駕刑責,且被告前於105年間已有因酒駕犯行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之紀錄,對於酒後不能駕車及酒醉駕車之危險性,應有相當之認識,其竟無視於此,在酒測值高達每公升1.09毫克情形下,仍駕駛普通重型機車於市區道路,不僅漠視自身安危,更罔顧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甚至於駕車途中不慎撞擊他人,所為誠屬不該,應就此部分從重量刑,並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並衡酌其於警詢中自陳之教育程度、職業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被告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已依刑法第57條規定審酌各情,予以綜合考量,在法定刑內科處其刑,並無濫行裁量之情,其量刑並無不當之處。至被告希望於休假日(星期日)以義務勞動工作代替罰金乙節,按執行裁判由為裁判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指揮之,刑事訴訟法第457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被告是否得以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係由執行檢察官權衡之,尚非本院量刑時所應審酌。從而,本院審酌上情,認原審量刑未逾越法定刑之範圍,並與被告罪責程度相稱,而無失衡或濫用裁量權情形,所為量刑應屬妥適,是上訴人所執前詞請求撤銷原判決另為適當之判決,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8條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仲雍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王淑月到庭執 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戰諭威 法 官 方 荳 法 官 李依達 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許采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附件:本院113年度中交簡字第1294號刑事簡易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