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5-02-19

案號

TCDM-113-交簡上-221-20250219-1

字號

交簡上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簡上字第221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沁宏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9月23 日113年度中交簡字第1136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案號:113年度偵字第23618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 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 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不在此限。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8條定有明文。本案原審判決後,檢察官提起上訴,其上訴意旨明示僅針對量刑部分上訴,有本院審判筆錄在卷可憑(簡上卷第84頁),揆諸前開規定,本案審判範圍僅就原判決量刑部分進行審理,不及於原判決所認定犯罪事實、證據及論罪等部分。 二、刑之加重與減輕:  ㈠按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經吊銷、註銷或吊扣期間駕車,因 而致人受傷,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施沁宏雖曾考領小型車普通駕駛執照,然其駕照業經吊銷,期滿後未重新考領駕駛執照,於本案事故發生時,確為無照駕車乙情,業為被告於警詢中所自承(偵卷第29頁),且有汽車駕駛人資料在卷可稽(偵卷第125頁)。本院審酌被告之駕駛執照已遭吊銷,卻仍貿然駕駛自用小貨車上路,置交通法規範於不顧,並因過失致生交通危害,犯罪情節非微,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2款規定,裁量加重其刑。  ㈡被告於肇事後留在現場,於有偵查犯罪權限之機關或公務員 尚未發覺何人犯罪前,即向前往事故現場處理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太平交通分隊警員當場表明為肇事人等情,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附卷為憑,嗣於本案偵審期間亦到庭應訊而願接受裁判,核與自首要件相符,應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重後減輕之。 三、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被告迄今未與告訴人2人和解,亦未 賠償予告訴人2人,難認被告犯後態度良好,且原審未考量告訴人2人傷勢嚴重程度,原審量刑過輕,請撤銷原判決,更為適法判決等語。 四、關於量刑部分駁回上訴之理由:  ㈠刑罰之量定,固屬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行使,但仍應審酌刑 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由及一切情狀,為酌量輕重之標準,並非漫無限制。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審法院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審法院對下級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051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查原審判決以被告犯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經吊銷駕車,因過 失致人受傷罪,事證明確,並審被告明知其原先考取之汽車駕駛執照業已吊銷,且於吊銷期限過後,未重新考領駕駛執照,仍駕車上路,且未注意遵守相關交通法規與用路人之安全,貿然闖越紅燈左轉,肇致本案車禍事故發生,造成告訴人2人受有本件傷勢,徒增其等身體不適及生活不便,所為實非可取;另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尚有悔意,惟因雙方對和解金額無共識,致未達成和解,而未能彌補告訴人2人所受損害,酌以被告於本案車禍之過失情節非輕,且告訴人葉莉玲駕車亦有過失等情,兼衡被告之教育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暨其領有輕度身心障礙證明之身體健康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5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就刑罰裁量職權之行使,未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亦無濫用權限之情形,量刑應屬妥適。且原審已將告訴人2人傷勢程度納入量刑參考,並無上訴意旨指摘原審未考量告訴人2人傷勢之情形,又被告犯後始終坦認犯行,且於民國113年8月23日調解期日亦有到庭,僅因雙方對於調解條件不一致,致未能成立調解,堪認被告仍有和解賠償之意,自難逕以被告尚未賠償予告訴人2人,而認其犯後態度不佳,何況本件告訴人葉莉玲亦有未遵守號誌(闖紅燈)之與有過失,被告就本案車禍事故發生並非負全部肇事責任,從而檢察官上訴指摘原審量刑過輕,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8條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詹益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暨提起上訴,檢察官王 富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紹輔                    法 官 黃麗竹                    法 官 蔡有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任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contact@know99.com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