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4-10-07

案號

TCDM-113-交簡上-79-20241007-1

字號

交簡上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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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簡上字第7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美玲 輔 佐 人 陳伊姍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7 3號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850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林美玲緩刑貳年。 理 由 一、審理範圍: 按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規定:「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原審判決後,上訴人即被告林美玲明示僅就量刑部分提起上訴(見本院卷第126頁),對於原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所犯罪名均不爭執,故依前揭規定意旨,本院應僅就原判決量刑妥適與否進行審理,其他部分則非本院之審判範圍,先此說明。 二、本案之犯罪事實、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所犯罪 名,詳如第一審判決書之記載。 三、本院考量被告無駕駛執照仍然駕車上路,且未能遵守交通規 則,行駛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有前行之車道交通擁塞時,應在路口停止線前暫停,不得逕行駛入交岔路口內,於通過路口過程中知悉在紅燈時起已喪失通行路權,此際更應遵守燈光號誌謹慎行駛,不得貿然直行前進,並注意車前狀況,竟仍貿然駕駛車輛直行前進,因而發生本件車禍致告訴人薛玉珊受傷,衡以其過失情節及所生危害,加重其法定最低本刑亦無致生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或使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侵害之虞,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加重其刑。 四、原判決認被告無照駕車過失傷害犯行,事證明確,適用論罪 科刑之相關法律規定,並審酌被告未領有駕駛執照仍駕駛汽車上路,未遵守交通規則而肇事,造成本件事故之發生,致告訴人受有如起訴書所載之傷害結果,所為實非可取,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然迄未能與告訴人達成調解賠償損害,復審酌被告之過失程度、告訴人之傷勢及意見、告訴人已領取強制汽車責任險理賠金新臺幣(下同)8萬2千多元,兼衡被告並無前科之素行、及其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3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經核原判決認事用法並無違誤,量刑亦稱妥適。被告上訴雖認原審量刑過重,惟原審於量刑時已詳予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就被告前開犯罪情狀、對告訴人造成之損害及被告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般情狀予以綜合考量,所為量刑,既未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亦無濫用權限之情形,更無違反比例、平等原則之情形,難遽謂原判決之量刑有何不當。從而,被告之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按緩刑係附隨於有罪判決的非機構式之刑事處遇,其主要目 的在達成受有罪判決之人,在社會中重新社會化之人格重建功能,此所以緩刑宣告必須附帶宣告緩刑期間之意義所在。再者,緩刑制度首重再犯罪的預防,唯有對受判決人本身有充分瞭解,例如依其過去生涯,可知犯罪行為人所曾接受的教育,從犯罪的狀態瞭解行為人的行為動機、目的,從犯罪後態度推知行為人對其行為的看法,從生活狀況與環境推測其將來的發展等;才能判斷其在緩刑期間,與之後的生活中是否會再犯罪。亦即藉由前述各種因素對犯罪行為人為整體評價,作為法院判斷該行為人是否適宜被宣告緩刑,以及進一步依據個案情況決定緩刑期間,及所應採取的積極協助措施,並將之作為緩刑宣告的負擔或條件。綜上,是否宣告緩刑、緩刑期間長短、及所附加之負擔或條件,均屬法院裁量之範圍(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5586號判決意旨參照)。依上所述,緩刑之負擔或條件不但落實犯罪行為人的再社會化需求,也顧及了社會對犯罪必須回應的期待,故緩刑宣告與緩刑條件之宣告,彼此間具有不可分的關係。本案被告前未曾有任何犯罪科刑及執行前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簡上卷第43頁),本院審酌被告犯後於偵查及原審審理時雖否認犯行,嗣於本院審判程序終能坦承犯行,已有悔意,且於審理中與告訴人薛玉珊達成調解,賠償告訴人新臺幣12萬元,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亦表示願意原諒被告(見本院簡上卷第132頁),並有本院調解筆錄附卷可考。本院綜合上情,認被告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經此偵、審程序及罪刑之宣告,應知所警惕,謹言慎行,因認其所受刑之宣告,均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8 條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葆琳提起公訴,檢察官郭姿吟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欣怡           法 官 郭勁宏          法 官 許翔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吳詩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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