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22
案號
TCDM-113-交簡附民-225-20250122-1
字號
交簡附民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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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25號 原 告 蔡翔安 呂庭儀 被 告 邱羚 服役單位駐地信箱:屏東○○00000○00○○○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659號),經原 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曉怡 法 官 蔡咏律 法 官 吳欣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子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