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17

案號

TCDM-113-交簡附民-256-20241017-1

字號

交簡附民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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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56號 原 告 張麗真 被 告 高千惠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字第750號, 原為112年 度交易字第135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 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 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洪瑞隆 法 官 張雅涵 法 官 劉育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珮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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