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16

案號

TCDM-113-交簡附民-267-20241016-1

字號

交簡附民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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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67號 原 告 鐘柏承 被 告 江俊傑 上列被告江俊傑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字第768號),經 原告鐘柏承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 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 505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孟潔 法 官 黃淑美 法 官 方星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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