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6

案號

TCDM-113-交簡附民-300-20241126-1

字號

交簡附民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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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00號 原 告 蕭巧芸 訴訟代理人 王昱忻律師 被 告 蔡銘浩 居彰化縣○○鎮○○○○○道0段000號E000號房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872號(由113年度交易字第175 3號改分)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高增泓 法 官 許月馨 法 官 薛雅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卉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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