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6

案號

TCDM-113-交簡附民-307-20241126-1

字號

交簡附民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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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07號 原 告 劉昶佑 被 告 YOGA ASROFIIRKHOMNI(佑卡,印尼籍) 明溪工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代 表 人 張進銓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字第902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規 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靖茹 法 官 陳怡瑾 法 官 陳盈睿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顏嘉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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