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07

案號

TCDM-113-交簡附民-326-20250207-1

字號

交簡附民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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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26號 原 告 蘇湘淇 被 告 威拓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亮穎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947號潘柏誠過失傷害案件,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上列被告雖非前開刑事 案件之被告,然原告主張為須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因事件 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 第1項、第505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 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洪瑞隆 法 官 黃奕翔 法 官 劉育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俊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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