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8
案號
TCDM-113-交簡附民-335-20241218-1
字號
交簡附民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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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35號 原 告 何欽成 謝梨菊 被 告 黃智偉 宥杏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張誌叡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字第984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唐中興 法 官 蔡至峰 法 官 李怡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家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