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5-03-14

案號

TCDM-113-交簡-1010-20250314-1

字號

交簡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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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交簡字第101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永承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 00000號),經被告自白犯罪(113年度交易字第1783號),本院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永承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應補充記載「被告陳永承 於本院審理程序時之自白」外;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陳永承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又被告肇事後,在尚未經有偵查權之公務員發覺前,於員警據報前往處理時在場,並表明為肇事人,自首而接受裁判,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在卷可憑(見偵卷第41頁),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駕駛自用小客車,本應注意車輛起駛前應注意前 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並應讓行進中之車輛優先通行,而依當時天候、道路狀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自路邊起駛,致與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之被害人   王清隆發生發生碰撞,被害人因而人車倒地,受有右側遠端 鎖骨骨折之傷害,因對於調解條件差距過大,而未能與告訴人調解成立、賠償所受損害等節;兼衡被告自述國小畢業之教育智識程度,從事接送司機工作,每月薪水約新臺幣(下同)1萬5000元、補助5000元,但需支出房租、照顧母親,哥哥、弟弟也都是殘障、中低收入戶之生活狀況(見本院交易字卷第32頁),被害人亦有未注意於迴車前,應暫停並顯示左轉燈光,看清無來往車輛始得迴轉,而貿然向左迴轉之過失,與被告同為肇事原因(見偵卷第94頁),被害人就本案事故亦有過失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洪國朝提起公訴,檢察官蕭佩珊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陳怡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林舒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26152號   被   告 陳永承 男 6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0號4樓之8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永承於民國112年8月28日9時5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 000號自用小客車,自臺中市清水區中華路中山路路邊起駛,欲沿中華路由南向北方向行駛,駛至中華路中山路519號之1前時,本應注意起駛前應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並應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而依當時之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自路邊起駛,適王清隆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對向車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駛後,停靠在中華路路邊,並自該處路邊起駛欲往左側迴轉,亦未注意於迴車前,應暫停並顯示左轉燈光或手勢,看清無來往車輛始得迴轉,而貿然向左迴轉,兩車因而發生碰撞,王清隆因而人車倒地,並受有右側遠端鎖骨骨折之傷害(王清隆已於113年1月3日死亡)。 二、案經王清隆之子王建進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報告 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0 被告陳永承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固坦承於上揭時、地駕駛汽車與被害人發生碰撞,惟堅詞否認有何過失傷害犯行行,辯稱:我在事故發生地點的前100公尺左右就已經起步了,我沒有警察說的起步時未注意安全等語。 0 證人即告訴人王建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 全部犯罪事實。 0 ⑴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事故補充資料表各1份 ⑵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照片13張 ⑶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2份 車禍發生之過程及現場情狀。 0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臺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中市車鑑0000000案鑑定意見書各1份 被告於臨近設有閃光黃燈號誌交岔路口,由路邊起駛未注意行進中之車輛之事實。 0 童綜合醫療社團法人童綜合醫院一般診斷書 被害人王清隆受有前開傷害之事實。 二、核被告陳永承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檢 察 官 洪國朝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洪承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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