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5-01-21

案號

TCDM-113-交簡-752-20250121-2

字號

交簡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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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簡字第75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嚴翊安 江源遠 選任辯護人 李郁霆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4日所為之 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被告嚴翊安生日之記載,均應更正為 「民國92年2月26日」。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之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被告嚴翊安生日之記載,顯 有誤寫,然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依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之內容。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7之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怡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蔡明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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