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罪等
日期
2024-11-19
案號
TCDM-113-交簡-837-20241119-1
字號
交簡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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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簡字第83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國章(原名陳冠彬) 輔 佐 人 即被告之父 陳豪麟 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 字第58840號),本院就過失傷害部分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以一一三年度交訴字第十五號 所為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易判決處刑程序之裁定,關於陳國章 被訴過失傷害部分應予撤銷,回復適用通常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審理後,認應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判 決之諭知者,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定有明文。 二、被告陳國章因肇事逃逸罪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 月28日以113年度交訴字第15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易判決處刑程序。茲被告涉犯過失傷害部分,業經告訴人陳明志及黃詩茜具狀撤回告訴,此有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則過失傷害罪部分依法應為不受理之判決,即不得依簡易判決處刑程序審理,原裁定關於被告被訴過失傷害部分,應予撤銷,回復適用通常程序審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陳韋仁 法 官 吳逸儒 法 官 王宥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靖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