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4-12-23

案號

TCDM-113-交簡-973-20241223-1

字號

交簡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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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交簡字第97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臆竹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 2028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 通常審判程序(原案號:113年度交易字第1347號),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陳臆竹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除證據補充被告於本院審理程序 之自白及告訴人羅家進庭呈之手術照片、髖關節破損照片(見本院交易卷第37-47、67-69頁)外,其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陳臆竹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㈡、被告於報案人或勤指中心轉來資料未報明肇事人姓名,處理 人員前往現場處理肇事人時在場,並當場承認為肇事人,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在卷可稽(見偵卷第45頁),足認被告於本案符合自首之要件,本院審酌當時情狀,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㈢、爰審酌⒈被告駕車時未禮讓直行車,貿然左轉,因而與告訴人 之機車發生碰撞,導致告訴人受有頭部外傷、顱骨骨折、創傷性硬膜上出血、左側髖關節脫臼併股骨頭骨折與髖臼骨折、臉部擦挫傷、唇撕裂傷、四肢多處撕裂傷及擦挫傷、外傷性尾椎骨骨折、外傷性左眉主掌神經受損,左眉完全未能高抬等傷害,傷勢嚴重,所為應予非難。⒉被告坦承犯行,尚未與告訴人成立和解或調解之犯後態度。⒊被告於本案行為前,並無有罪科刑確定之前科紀錄之素行(見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交易卷第13頁)。⒋被告本院審理時所供述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見本院交易卷第64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284條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政揚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怡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徐煥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 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顏伶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夙股                   113年度偵字第32028號   被   告 陳臆竹 女 1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里區○○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臆竹於民國112年12月18日上午7時52分許,駕駛車牌號碼 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沿臺中市外埔區三環路第1車道由后里往大甲方向行駛,行經三環路與三崁路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乾燥路面、無缺陷亦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況,客觀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左轉欲駛入三崁路,適有羅家進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三環路第3車道由大甲往后里方向直行駛至,因避煞不及,而與陳臆竹所駕駛之上開車輛發生碰撞,致羅家進受有頭部外傷、顱骨骨折、創傷性硬膜上出血、左側髖關節脫臼併股骨頭骨折與髖臼骨折、臉部擦挫傷、唇撕裂傷、四肢多處撕裂傷及擦挫傷、外傷性尾椎骨骨折、外傷性左眉主掌神經受損,左眉完全未能高抬等傷害。 二、案經羅家進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陳臆竹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坦承於上開時、地,駕駛自用小貨車與告訴人所騎乘之機車發生碰撞,並致告訴人受傷之事實。 2 告訴人羅家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 全部犯罪事實。 3 ⑴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 ⑵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 ⑶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2份 ⑷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事故補充資料表 ⑸現場及車輛照片40張 ⑹監視錄影畫面光碟1片暨翻拍照片4張 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被告駕車肇事之現場情狀及被告就本件車禍確有過失之事實。 4 告訴人提供之光田醫療社團法人光田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2紙 告訴人因本件車禍受傷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被告 於肇事後,向據報前往處理之員警表明為肇事人,自首而接受裁判,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可佐。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得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6   日                檢 察 官 黃政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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