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罪

日期

2024-10-21

案號

TCDM-113-交訴-109-20241021-2

字號

交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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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訴字第10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温一正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肇事逃逸罪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3年8月20 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113年度偵字第2683號),提 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 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49條、第350條第1項、第361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温一正因肇事逃逸罪案件,不服本院113年 度交訴字第109號刑事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依法補正者,即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本文之規定,以被告之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而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第36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吳欣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子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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