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死
日期
2024-12-30
案號
TCDM-113-交訴-147-20241230-2
字號
交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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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訴字第14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致勝(已死亡) 選任辯護人 宋範翔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61 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撤銷本院於民國一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所為簡 式審判程序之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為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亦有明定。 二、本案被告郭致勝因過失致死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 月17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於同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被告於113年12月19日死亡,有不得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爰再開辯論並撤銷本院於113年12月17日所為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洪瑞隆 法 官 黃奕翔 法 官 劉育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俊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