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罪等

日期

2024-12-25

案號

TCDM-113-交訴-266-20241225-1

字號

交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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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訴字第26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于弘 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 年度偵字 第31303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 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意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 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過失傷害部分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楊于弘與告訴人蔡雅萍業已成立調解,告訴人並 於本案辯論終結後之民國113 年12月23日具狀聲請撤回告訴,是就被告被訴過失傷害部分,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劉依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卉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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