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罪等
日期
2025-01-10
案號
TCDM-113-交訴-315-20250110-1
字號
交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訴字第31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皓 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 字第305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羅皓被訴過失傷害罪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羅皓於民國113年4月8日18時許,駕駛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臺中市西區太原路1段由南往北方向行駛,於同日18時10分許,行至該路段與大有三街之設有行車管制號誌之交岔路口欲直行通過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且不得逆向行駛,而依當時之狀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行駛至對向車道,逆向行駛,而撞擊對向由陳欣懋所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及由告訴人蘇敬雅所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使蘇敬雅人車倒地後受有左下肢擦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因肇事逃逸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被告與告訴人達成調解,告訴人已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永福提起公訴,檢察官蕭如娟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欣怡 法 官 劉依伶 法 官 郭勁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葉俊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