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死
日期
2024-12-11
案號
TCDM-113-交訴-347-20241211-1
字號
交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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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訴字第34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學儒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 0561號),本院經改行簡式審判程序,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被告陳學儒因過失致死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 3年11月18日辯論終結,定於113年12月17日下午2時38分宣判,並定於113年11月29日下午2時行調解程序。惟被告與告訴人劉成宗於調解期日協議改定於113年12月27日下午3時續行調解,有本院調解報告書在卷可稽。因調解是否成立及被告是否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獲得告訴人諒解,均為本院依刑法第57條予以衡量被告刑度之重要證據,故認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曹宜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晏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