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31

案號

TCDM-113-交附民-169-20241231-1

字號

交附民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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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69號 原 告 廖叁娘 郭芯瑜 郭佩珊 郭杰倫 上列郭佩珊、郭杰倫共同 法定代理人 鍾采苓 原 告 鍾采苓 上列廖叁娘、郭芯瑜、郭佩珊、郭杰倫、鍾采苓 被 告 池炳耀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13年度交訴字第70號),經原告等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施慶鴻 法 官 羅羽媛 法 官 彭國能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宇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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