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CDM-113-交附民-201-20241129-1
字號
交附民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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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201號 原 告 邱妤屏 訴訟代理人 賴皆穎律師 被 告 黃建舜 沅勛通運有限公司 上列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李晃光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41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對 被告黃建舜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即被告沅勛通運有限公司,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 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柏駿 法 官 路逸涵 法 官 曹錫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毅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