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3
案號
TCDM-113-交附民-273-20241213-2
字號
交附民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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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273號 原 告 羅淑真 被 告 陳進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0日所 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所載之案號「113年度交易字第273號」,應更正為「112 年度交易字第1673號」。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刑事案件案號原記載有如主文 所示之案號誤寫,揆諸前開說明,對之予以更正,既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湯有朋 法 官 吳珈禎 法 官 黃品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楊子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