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09

案號

TCDM-113-交附民-300-20241209-2

字號

交附民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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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300號 原 告 王莊淑慧 訴訟代理人 黃靖閔律師 吳冠邑律師 被 告 李顯榮 上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所 為裁定之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原告姓名「王莊淑惠」之記載,應更 正為「王莊淑慧」。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裁定之原本、正本內,關於原告姓名原記載「王莊淑惠」 ,顯係誤繕,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依前開說明,自應均更正為「王莊淑慧」。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柏駿                    法 官 鄭雅云                    法 官 路逸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于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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