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05

案號

TCDM-113-交附民-345-20241105-1

字號

交附民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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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345號 原 告 林薗仙𥘬兤 法定代理人 林秉宏 訴訟代理人 蔡嘉容律師 被 告 林正田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易字第824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唐中興 法 官 蔡至峰 法 官 李怡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家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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