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22
案號
TCDM-113-交附民-359-20250122-1
字號
交附民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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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359號 原 告 許碧珠 陳鴻華 陳鴻柏 陳玉棻 被 告 陳天來 大昌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家隆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13年度交訴字第203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許碧珠、陳鴻華、陳鴻柏、陳玉棻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 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及「民事追加被告聲請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陳天來、大昌紙業股份有限公司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亦均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天來被訴過失致死刑事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 度交訴字第203號判決被告陳天來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規定,原告許碧珠、陳鴻華、陳鴻柏、陳玉棻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該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爰一併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柏駿 法 官 路逸涵 法 官 曹錫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毅皓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