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07

案號

TCDM-113-交附民-388-20241107-1

字號

交附民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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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388號 原 告 陳信南 原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詹蘭香 原 告 陳千慧 陳莉敏 陳益鴻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德聖律師(犯保律師) 被 告 賴春美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627號),經原 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曉怡 法 官 蔡咏律 法 官 吳欣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子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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