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08

案號

TCDM-113-交附民-394-20250108-1

字號

交附民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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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394號 原 告 邱信嘉 邱怡韶 邱怡榕 邱献哲 邱弘偉 原 告 兼 上 四 人 訴訟代理人 邱柏輔 被 告 郭致勝(已死亡) 訴訟代理人 宋範翔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13年度交訴字第147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被訴過失致死案件,因被告業於民國113年12月1 9日死亡,經本院以113年度交訴字第147號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原告復未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所提之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洪瑞隆                    法 官 黃奕翔                    法 官 劉育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俊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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