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CDM-113-交附民-504-20250227-1

字號

交附民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504號 原 告 林玲瑄 訴訟代理人 林絲波 楊淑娟 被 告 潘淑麗 郭承鑫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109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同法第50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  ㈠被告潘淑麗等因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1094號過失傷害案件, 經原告林玲瑄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被告潘淑麗所犯過失傷害罪,業經本院判決在案,本院審酌該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㈡被告郭承鑫就上開案件所涉過失傷害罪嫌,雖經原告撤回告 訴,由本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惟原告已聲請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一併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湯有朋                    法 官 黃品瑜                    法 官 鄭咏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薛美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