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2

案號

TCDM-113-交附民-527-20250212-1

字號

交附民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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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527號 原 告 彭中元 被 告 朱佩儀 上列原告因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870號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彭中元於刑事程序 中被訴過失傷害,經本院以113年度交易字第870號為第一審判決有罪在案,依本院判決書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原告乃係該過失傷害刑事案件之「被告」,而非被害人,揆諸前開說明,原告自不得附帶於刑事訴訟程序中對被告提起損害賠償請求。故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於法不合,依首揭規定,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林德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鄭詠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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