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CDM-113-交附民-55-20241129-1
字號
交附民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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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55號 原 告 劉王玉梅 法定代理人 劉明鑫 訴訟代理人 朱永字律師 被 告 葉如英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易字第144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144號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判決 無罪在案。茲因原告於卷附刑事聲請狀表示若被告受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諭知,請求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洪瑞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珮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