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5
案號
TCDM-113-交附民-556-20250225-1
字號
交附民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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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556號 原 告 羅立堯 被 告 郭欣穎(原名郭勝印)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易字第22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經查,原告因被告郭欣穎涉嫌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易 字第22號),對被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然被告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而原告並未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本院民事庭,揆諸前揭規定,原告之訴,應予駁回,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洪瑞隆 法 官 張雅涵 法 官 黃奕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曾右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