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6

案號

TCDM-113-交附民-579-20241126-1

字號

交附民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579號 原 告 林佳瑩 被 告 蔡建鋒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易字第1585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於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交易字第1 585號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揆諸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湯有朋                    法 官 吳珈禎                    法 官 黃品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楊子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