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6
案號
TCDM-113-交附民-579-20241126-1
字號
交附民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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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579號 原 告 林佳瑩 被 告 蔡建鋒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易字第1585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於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交易字第1 585號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揆諸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湯有朋 法 官 吳珈禎 法 官 黃品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楊子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