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30
案號
TCDM-113-交附民-603-20241030-1
字號
交附民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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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603號 原 告 張育慈 被 告 王天賜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易字第1583號),經原告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王天賜因過失傷害刑事案件(本院113年度交易 字第1583號),經原告張育慈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惟上開刑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在案,而經原告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中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有本院刑事言詞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筆錄附卷可稽,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張雅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佳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