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5

案號

TCDM-113-交附民-607-20250325-1

字號

交附民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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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607號 原 告 周俊廷 被 告 蘇翠英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159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159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 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上開刑事案件因原告於民國114年3月20日具狀撤回告訴,經本院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茲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業經原告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交附民卷第21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慶鴻                   法 官 黃佳琪                   法 官 羅羽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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