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31
案號
TCDM-113-交附民-682-20241231-1
字號
交附民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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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682號 原 告 詹玉女 姚升元 姚長玲 姚長莉 姚力丞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蕭隆泉律師 被 告 蔡仲彬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易字第1819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柏駿 法 官 鄭雅云 法 官 路逸涵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于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