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06
案號
TCDM-113-交附民-729-20250106-1
字號
交附民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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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729號 原 告 林芷安 被 告 尤聖昌 喜歡汽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聖昌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易字第2169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方面: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陸 萬參仟玖佰零貳元,並自民國112年8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百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陳述內容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已有明定。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之刑事案件,因被告已於113年11月18日死亡,業經本院於114年1月6日判決不受理在案,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併應予以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彭國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 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宇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