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07
案號
TCDM-113-交附民-97-20250207-1
字號
交附民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97號 原 告 蔡義鳴 蔡裕來 蔡秉霖 兼上三人 訴訟代理人 蔡品蘭 被 告 林文炣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13年度交訴字第9號),經原告等提 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林文炣被訴過失致死案件,業經本院113年度交訴字第9 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上開規定,本應判決駁回原告等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惟原告等於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內業已載明請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芳潔 法 官 陳建宇 法 官 林皇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青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