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罪
日期
2024-11-01
案號
TCDM-113-侵訴-126-20241101-3
字號
侵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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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侵訴字第12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順吉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 年8月30日113年度侵訴字第12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本院113 年8月30日113年度侵訴字第126號第一審判決,雖具狀提起上訴,惟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具上訴理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田德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其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