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
日期
2024-12-30
案號
TCDM-113-侵訴-146-20241230-3
字號
侵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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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侵訴字第14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宗澤 選任辯護人 陳昭宜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 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1599、391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宗澤應自民國一一四年一月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月,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 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第10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執行羈押後有無繼續之必要,仍許由法院斟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而為認定(最高法院46年度台抗字第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被告陳宗澤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 前經本院訊問並經審酌卷內事證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27條第3項與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少女為性交罪、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刑法第221條第1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為強制性交罪、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製造少年性影像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1項、第8條第2項之成年人對未成年人犯轉讓第二級毒品罪、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刑法第304條、第305條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為恐嚇危害安全、強制罪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原因,亦具羈押之必要,爰於民國113年8月9日起依法執行羈押3月,並自113年11月9日延長羈押2月在案。 三、茲本院以被告羈押期間將屆至,再經訊問被告及聽取辯護人 之意見,審酌被告所犯上開罪嫌核屬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可預期其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堪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復斟酌被告僅坦承部分犯行,所犯行為非偶發單一,本案犯罪情節要非輕微,並慮及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本案尚在審理中之訴訟進行程度、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考量,衡諸「比例原則」及「必要性原則」,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且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定事由,故應自114年1月9日起延長羈押2月,俾保全後續審判、執行程序之進行。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柏駿 法 官 鄭雅云 法 官 路逸涵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于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