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罪

日期

2025-03-28

案號

TCDM-113-侵訴-213-20250328-1

字號

侵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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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侵訴字第21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男(代號A2I00-A113001A,詳細姓名年籍詳卷) 選任辯護人 陳昭琦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 偵字第106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 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 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並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男犯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犯罪事實 一、甲男(卷內代號A2I00-A113001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及乙 女(卷內代號A2I00-A113001,真實姓名年籍詳卷)於民國112年7月間,均為A公司(公司名稱詳卷)員工,甲男任職於A公司B廠(地址詳卷)擔任C組主辦專員,乙女任職於A公司B廠擔任D組專員。嗣已婚之甲男因與乙女工作上長久相處後對其萌生愛意,且工作上有機會駕駛公務車搭載乙女,認有機可乘,竟於112年7月11日19時20分許,駕駛車號不詳之公務車搭載乙女(坐右前座位)前往A公司B廠內煤場工作後,即在車上基於強制猥褻犯意,強行以手及身體壓制乙女之雙手使其無法抗拒後,違反乙女之意願,強行觸摸乙女之右側乳房,以此強暴方式對乙女為強制猥褻行為得逞。 二、案經乙女訴由內政部警政署臺中港務警察總隊移送臺灣臺中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 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5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裁判及其他必須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足以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如確有記載之必要,得僅記載其姓氏、性別或以使用代號之方式行之,法院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3點規定甚明。故本件判決書關於告訴人乙女之姓名、年籍、處所,有揭露足以識別其身分資訊之虞,爰依上開規定不予記載,而以代號為之或遮掩之,先予敘明。 二、本案被告甲男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 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情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 貳、實體部分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中均坦承不 諱(見本院卷第43、54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乙女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大致相符(見偵卷第17至20頁,調偵卷第29至31頁),並有員警職務報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案發現場圖及照片、被告與告訴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被告案發後寄送予告訴人之電子郵件、告訴人與被告案發後對話之錄音譯文、A公司調查本案「性騷擾事件」之卷宗及評議報告在卷可稽(見偵卷不公開卷第13至14、19、39至95、99至103頁,調偵卷第79至314頁),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24條之強制猥褻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逞一己私慾,竟無視 告訴人之意願,對告訴人為強制猥褻之行為,顯然欠缺尊重個人對於身體自主權利之觀念,並對告訴人造成身體及心理之傷害,應予非難;惟慮及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終能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且其於本案前,並無因犯罪經法院判決判處罪刑確定之前案素行狀況,有被告之法院前案案件異動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9頁);並衡諸被告雖與告訴人試行調解,但因雙方對基礎之原因事實認知、調解條件均差距過大而調解不成立,有本院臺中簡易庭調解事件報告書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77頁);兼衡其自陳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於A公司工作,月收入新臺幣7萬元,無未成年子女、家中須扶養太太,家庭經濟狀況普通之生活情形(見本院卷第55頁),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暨告訴人表示不願撤回刑事告訴或給予被告緩刑宣告之意見(見本院卷第77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國強提起公訴,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黃奕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曾右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24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 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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