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罪
日期
2024-11-14
案號
TCDM-113-侵訴-92-20241114-1
字號
侵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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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侵訴字第9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AB000-A112470D即AB000-A112411D(真實姓名年 選任辯護人 潘仲文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 第43451號、第46691號、第473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AB000-A112470D即AB000-A112411D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即代號AB000-A112470D即AB000-A11241 1D之男子(真實姓名詳卷,下稱被告)與代號AB000-A112470即AB000-A112411(民國000年0月生,真實姓名詳卷,下稱甲○)之母即代號AB000-A112470B即AB000-A112411B之女子(真實姓名詳卷,下稱丙○)為同居之男女朋友。被告明知甲○為未滿14歲之女子,竟基於強制猥褻之各別犯意,為下列行為:(一)於112年7月8日、9日間之某時,在臺中市北屯區○○路(地址詳卷)丙○租屋處房間內,違反甲○之意願,用手指摳弄甲○陰部,以此方式強制猥褻甲○。嗣甲○祖母即代號AB000-A112470A即AB000-A112411A(下稱乙○)為甲○洗澡時,甲○告知乙○下體疼痛,至診所就診後,輾轉報警,循線查悉上情。(二)於112年8月6日凌晨1時許,在臺中市豐原區水源路(地址詳卷)丙○娘家房間內,違反甲○之意願,用手指摳弄甲○陰部,以此方式強制猥褻甲○。因認被告各次所為,均係涉犯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第224條之1之對未滿14歲之女子為強制猥褻罪嫌等語。 二、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係指觸犯刑法第221 條至第227條、第228條、第229條、第332條第2項第2款、第334條第2項第2款、第348條第2項第1款及其特別法之罪;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及軍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第1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條所定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包括被害人照片或影像、聲音、住址、親屬姓名或其關係、就讀學校與班級或工作場所等個人基本資料,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施行細則第6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涉及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第224條之1之對未滿14歲之女子為強制猥褻罪嫌,係屬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之性侵害犯罪,為避免甲○之身分遭揭露,依上開規定,對於甲○、甲○之親屬或與其有關係之人之姓名、年籍、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其等身分之資訊均予以隱匿,而僅記載其代號。 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 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另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於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存在時,即不得遽為被告犯罪之認定(最高法院30年度上字第816號、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判決意旨參照)。再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28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公訴意旨認被告涉有上揭犯行,無非係以證人即甲○、丙○、 乙○、丁○(丙○於上址租屋處之室友)、己女(甲○之外婆)、臺中榮民總醫院精神鑑定醫師即證人劉珈倩於警詢或偵訊時之證述、上開醫院之精神鑑定報告書、光田醫療社團法人光田綜合醫院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衛生福利部豐原醫院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9月7日刑生字第1126022953號鑑定書、現場照片及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等資料,為其主要之論據。 五、訊據被告堅詞否認有何對未滿14歲之女子為強制猥褻之犯行 ,辯稱:我於112年7月8日、9日間有去過丙○上址租屋處,但於該段期間,我並未和甲○同處在丙○的房間內,也沒有摸甲○的下體,當時我朋友來找我,丙○的室友丁○和她的男朋友也在,當時我主要都待在客廳。於同年8月6日,我確實也去過丙○娘家,但我當時是拿錢給她,我大約只有短暫停留40分鐘,且從我抵達到離開丙○娘家為止,我一直都待在1樓客廳,當時我只有見到丙○和她的弟弟何○○(年籍詳卷),並未見到甲○,也沒有去丙○3樓的房間,後來我就開車離開了等語。辯護人則辯護稱:由於乙○與丙○爭取甲○之親權,故與被告及丙○有利害衝突,且甲○就案發經過之陳述與丙○、己女、丁○所述均不符,又依據案發後錄音譯文所示,甲○稱被告並沒有用她,陰部紅腫係因尿尿後擦太大力所致,且乙○有指導甲○要如何陳述等情,益徵甲○對於被告所為之不利陳述,均難脫係出於乙○教唆所為之不實指控。至於證人劉珈倩雖於偵訊時證稱:甲○不會描述超出自身經驗之情事等節,然以甲○顯有上開遭乙○教唆為不實指證之情,自無從排除甲○於接受鑑定時所述已受汙染,故上開鑑定報告不能採為甲○不利於被告指述之補強證據等語,經查: (一)被告有於112年7月8日、9日間,在丙○上址租屋處過夜,及 於同年8月6日前往丙○上址之娘家住處等情,已為被告所是認(見本院不公開卷第41頁),核與證人甲○、丙○、乙○、丁○、己女、丙○之弟何○○於警詢、偵訊及審理時之證述大致相符(見偵47324卷第27-31、33-37、43-45頁、偵43451卷第27-29、41-59、61-65、67-69、71-73、113-115、119-124頁、偵46691卷第63-69、71-73頁、偵47324不公開卷第81-84頁、他6879卷第17-26、43-47頁、本院不公開卷第120-232頁),並有員警職務報告、丙○娘家住處之監視器錄影畫面在卷可佐(見他6879卷第37頁、偵43451不公開卷第87-107頁),是此部分之事實,堪先認定。 (二)查甲○雖於警詢時證稱:被告某一天晚上有在媽媽的家用我 尿尿的地方,當時媽媽正在旁邊睡覺,我覺得痛痛的,不舒服等語(見偵47324卷第27-31頁、偵43451卷第41-59頁);復於偵訊時證稱:被告在媽媽住處房間的床上用我,當時是天黑的時候,媽媽正在睡覺,被告有把手伸進我尿尿的地方,也有拍我屁股,當時我覺得害怕、痛、癢,被告弄完我之後就在房間打遊戲,被告第二次用我是在豐原阿嬤家,當時我在3樓睡覺,三樓房間有我、被告和媽媽,媽媽在抽菸沒有看到,我沒有和媽媽說,被告隔著褲子外面摳我,那時候我尿尿的地方很痛,我有哭,但沒有人看到等語(見他6157卷第37-43頁、偵43451卷第27-29頁、他6879卷第17-26頁、偵43451卷第119-124頁);又於審理時證稱:我以前有和媽媽在星期六、日的時候,一起開車去住在媽媽臺中的家,停完車後要搭電梯上去,媽媽是住在6樓,我有在那邊遇到其他叔叔或阿姨,我不知道他們的名字,晚上的時候我睡在6樓房間,旁邊有媽媽及被告,被告有摸我胸口和屁股那邊,被告有把我內褲脫下來,我有和被告說我不舒服,但他不回我,還是一直摸,媽媽當時在睡覺,另外,我有和媽媽回去豐原的阿嬤家,阿嬤家有4層樓,阿嬤房間在2樓,舅舅和媽媽房間在3樓,4樓是姨婆房間,我睡在3樓媽媽的房間,被告也有去過豐原阿嬤家3樓的媽媽房間,當時我在大床那邊,被告有在床鋪上,被告有用手摸我尿尿的地方,我那時候有穿睡衣和褲子,被告摳我尿尿的地方時,我覺得痛痛的,媽媽當時在左邊睡覺,我有和媽媽說,但媽媽直接睡著了,我也有和被告說,但他還是不理我,後來我有跑去2樓和阿嬤說,我有哭,但我不知道阿嬤說什麼等語(見本院卷第120-153頁),惟按被害人就被害經過所為之陳述,其目的在於使被告受刑事訴追處罰,與被告處於絕對相反之立場,其陳述或不免渲染、誇大,是被害人縱立於證人地位具結而為指證、陳述,其供述證據之證明力仍較與被告無利害關係之一般證人之陳述為薄弱,從而,被害人就被害經過之陳述,除須無瑕疵可指,且須就其他方面調查又與事實相符,亦即仍應調查其他補強證據以擔保其指證、陳述確有相當之真實性,而為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者,始得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017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縱使被害人甲○之歷次證述內容前後大致相符,仍僅為被害人之單一證言,不得互為補強證據,揆諸前揭判決要旨,仍須藉其他補強證據以擔保其證言之真實性。又如附件一所示之手機錄音內容,甲○雖稱「阿中(即指被告)用的」、「阿中摳的」等語,此有本院勘驗筆錄為憑(見本院不公開卷第114-118頁),然而,甲○於錄音中之陳述,本質上仍屬甲○單一指述之重申而已,而屬重複之累積證據,不具有補強證據之性質。再者,乙○以丙○未善盡母親之職責,致使甲○遭受被告性侵害,且未立即對外求助或通報等為由,向本院家事庭聲請停止丙○對於甲○之親權,並改定乙○為監護人,此有112年度家補字第1854號家事聲請狀、112年度家親聲字第864號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與112年度家親聲字第865號停止親權事件之訊問筆錄在卷可稽(見本院不公開卷第263-286頁),顯見丙○及乙○為了甲○之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目前存有訟爭關係,顯然有利害衝突,乙○非無可能事前誘導甲○之證詞,以確保另案家事事件之有利結果。況且,經本院勘驗甲○與丙○之對話錄音,勘驗結果如附件二所示,此有本院勘驗筆錄可佐(見本院不公開卷第118-119頁),可見當丙○詢問「阿中用你那個是誰教你講的?」,甲○回覆「阿嬤(即指乙○)」,丙○又問「阿中有用你嗎?」,甲○稱「沒有」,丙○又問「你是為什麼會紅紅痛痛的?」,甲○稱「自己尿尿擦很大力。」,丙○再問「所以那個是阿嬤教你的?」,甲○表示「嗯」等語,甲○既然於上開對話錄音中,向丙○明確表示有受到乙○誘導說詞以指控被告之情,而乙○亦有影響甲○為不利於被告陳述之動機,有如前述,自難貿然採信甲○上開不利於被告之單一指述。 (三)又乙○雖於警詢時證稱:我的孫女即被害人甲○疑似遭受性侵 害,所以我來製作筆錄,甲○是我二兒子的女兒,我二兒子於106年與丙○結婚,於107年間離婚,甲○目前由我二兒子和丙○共同行使親權,我二兒子另案通緝中,之後都沒有和他聯絡,平常週一至週五是由我與我先生和甲○同住,週六早上丙○會來載甲○過去她家住一天,週日晚上再載回來和我們住,於112年7月10日21時許,我幫甲○洗完澡要穿衣服時,甲○忽然蹲下去,表情很難過,我問她「怎麼了」,甲○回答說「我下面好痛」,我問她:「為什麼好痛?」,她沒有回答我,她就走出浴室,我幫她穿衣服,還沒穿褲子 ,我和她說:「那阿嬤看一下,是哪裡痛。」然後我就叫她躺在沙發上面,我問她:「哪裡痛?」,她用手指下體處給我看,然後我把她的生殖器撐開看,我手碰到她就痛到尖叫,我叫她忍耐一下,撐開之後我發現她下體生殖器的陰道口是紅腫狀況。然後我問她:「你這邊怎麼會這樣子?」,她馬上回答我說:「是阿中摳的 。」我問她:「真的嗎?妳不能說謊喔!」,她仍然回答我:「是阿中摳的。」她並用手比劃摸下體的動作給我看,我再三跟她確定是阿中,她很執著就是阿中摳的,當下我很生氣,我就打電話給丙○,後來有帶去給醫生檢查,醫生確定下體有紅腫,但不確定成因,另於112年8月6日23時許,我幫甲○洗澡的時候,她說要上大號,她上完大號後,我幫她擦屁股時,她和我說前面要輕輕擦就好,我問為什麼,她和我說很痛,她說被告又摳她,甲○說她在丙○豐原娘家,看見丙○帶著被告上樓,然後外婆己女幫她洗完澡後就帶去丙○的房間,甲○躺在房間床上要睡覺,但被告就過來把她褲子脫下來,就開始摳她,也有打她屁股,甲○表示她有哭,但丙○在旁邊喝酒,她自己在那邊哭,甲○說她會怕就跑去外公外婆房間睡覺,也有哭著和外婆己女說,但己女都沒有講話就直接抱她上床睡覺等語(見偵47324卷第33-37頁、他6157卷第37-43頁、偵43451卷第61-65頁);復於偵訊時證稱:於112年7月10日我幫甲○洗完澡要穿衣服時,甲○突然蹲下來,手比著尿尿的地方表示好痛,她說是被告摳的,我馬上帶她去沙發檢查,發現她的外陰部紅腫一片,隔天早上,我帶她去附近的婦產科檢查,醫生說可能是細菌感染或濕疹,我問醫生會不會和性侵害有關,醫生說看不出來,另外,甲○於112年8月6日從豐原外婆家回來後,我幫她洗澡,她說她很痛,我發現她下體紅腫,她說被告又摳我,我就前來製作筆錄,上次偵訊回去後,甲○晚上睡覺都會哭,她說被告都喜歡摳她,也會偷看她洗澡,我想甲○因此有壓力等語(見他6157卷第37-43頁、他6879卷第17-26頁、偵43451卷第27-29、119-124頁)。惟查,乙○並未親眼見聞本案事發過程,僅係聽聞甲○之轉述而已,則乙○就案發過程所為之證詞,本質上仍為甲○單一指述之累積證據而已,並非實質來源不同之別一證據,不具備補強證據之適格。至於乙○雖有見聞甲○下體紅腫發炎之情形,然而,甲○下體紅腫之可能原因多端,無法排除係因如廁後未擦拭乾淨導致生殖器細菌感染或因如廁後擦拭下體之力道過大、濕疹、過敏及其他因素所造成,且乙○亦證稱其帶同甲○前往婦產科診所就醫時,醫師亦表示無法判斷甲○下體紅腫之確切成因,而未必與性侵害之行為有關,故難以單憑甲○下體紅腫之現象,即斷定被告有從事本案強制猥褻之犯行。又乙○雖稱有聽見甲○晚上睡覺時哭泣之情緒反應,惟查,甲○上開哭泣反應之可能因素不一而足,例如身體不適、與父母分離或就學壓力等皆可能為成因,尚難僅因乙○聽到甲○於就寢時之哭聲,即遽認係被告之行為所致。 (四)又丙○於警詢時證稱:我和前夫離婚,雙方協議每週一至周 五,甲○由男方家裡負責照顧,週六至週日則由我照顧,112年7月6日星期六是我負責照顧甲○,當天我有將甲○帶回我上址的租屋處休息,該租屋處是我和兩位朋友一起承租居住,我帶甲○回家以後,我就開始煮義大利麵給她吃,後來在22時32分許幫甲○洗澡,大約在23時20分許,我朋友就來家裡找我們,當時被告先下去幫我朋友開門讓他們進來,後來我幫甲○洗完澡後,我帶甲○到我房間内幫她穿衣服,穿完衣服後我就跟她在客廳休息,我一邊看電視,一邊看甲○玩手機及玩玩具,至翌日0時30分許,我就先帶甲○至房間睡覺,直到3時30分至4時許,甲○就自己先起床,並和我說她睡不著,後來我就帶她到客廳去休息,當時被告跟我朋友他們都還在客廳聊天,被告看我帶甲○到客廳休息,他就自己一個人進到我房間内睡覺,我和甲○則在客廳休息,到上午9時許,因為甲○說他肚子餓,我就先煮義大利麵給她吃,等在10時許,被告起床後,他看我與甲○、我朋友丁○都在客廳,他就去弄蔥抓餅及荷包蛋給我們吃,吃完後我們就在客廳休息,直到12時許,甲○因為想睡覺,我就又單獨帶她回房睡覺,直到17時許,她醒來後,我就開車帶她回去阿嬤家,我全程都有在甲○身旁,她並未離開我的視線,甲○也並未向我反應遭受被告性侵害,另於112年8月5日,我有帶甲○回我豐原的娘家,被告大約於翌日1時許抵達我豐原的娘家,當時甲○在3樓睡覺,被告只有在1樓客廳,並沒有上樓,被告大約於同日1時35分至40分許離開等語(見偵47324不公開卷第81-84頁、偵43451卷第67-69頁、偵46691卷第63-69、71-73頁);復於偵訊時證稱:我於112年7月8日晚間有帶甲○回到我的租屋處,當天晚上被告也在,甲○於當天0時至翌日1時許回我房間睡覺,被告當時還沒有睡覺,仍在外面和朋友喝酒聊天,後來被告進房間時,我和甲○已經出去了,被告喝到3時許,被告和我室友一起收拾好外面就4時許了,我和甲○睡不著,就帶她離開房間了,被告並無與甲○獨處之機會等語(見他6879卷第43-47頁);又於審理時經證稱:我每周六都會帶甲○回去同住,我和丁○、丁○的表妹一起在外合租,於112年7月8日至7月9日,我有帶甲○去我租屋處,當時丁○和她男友都在,我大約13時抵達租屋處,約15時許回房間睡午覺時才知道被告在裡面,後來被告就拿電腦到客廳坐,直到18時30分許,我們才從房間出來,中間這段時間被告都沒有進去我房間,後來我和甲○、丁○還有她男友一起去好市多,大約20時41分許抵達租屋處樓下,我請被告下樓幫我搬東西,之後我和甲○都待在客廳,約22時30分許帶甲○去洗澡,洗完澡之後,被告下樓去帶他朋友,並和他朋友待在客廳,中間丁○和她男友出門回來,大約0時至1時許,我帶甲○回房間睡覺,直到4時許,甲○說她睡不著,我把她抱出去客廳,有看見被告與丁○正在收拾桌上的東西,他們看見我把甲○抱出來後,就各自去睡覺,我和甲○則是待在沙發上玩手機到天亮,又被告曾於112年8月6日1時許到我豐原娘家,當時我們都待在1樓客廳,我和被告坐在沙發上玩遊戲,當時甲○沒有下樓找我,被告也沒有上樓等語(見本院卷第163-201頁)。從而,由證人丙○之上開證詞可知,被告雖然有於上開時間前往丙○之租屋處及娘家,然而,被告於丙○租屋處時並無與甲○獨處之機會,亦未與甲○一同待在丙○之臥房內,而被告於丙○娘家時,均僅待在1樓客廳而已,並未上樓與甲○碰面,則丙○歷次之證述自難採為不利於被告之證據,反而凸顯與甲○前揭證詞之不一致,故不能貿然認定被告有何對未滿14歲少女強制猥褻之犯行。 (五)又證人丁○(丙○上址租屋處之室友)於警詢時證稱:我和丙○ 有一起承租房屋,於112年7月8日18時30分許,我駕車搭載甲○、丙○一起前往好市多賣場,逛完好市多後就一起回去租屋處,後來我就先去工作了,我大概於23時50分許再度回到租屋處,當時我看見甲○、丙○都在客廳休息,後來丙○就帶甲○回房間睡覺,被告與我還有他朋友在客廳聊天,直到3時30分許,丙○抱著甲○走出來到客廳,我和被告也累了,就各自回房間休息,直到9時許,甲○在我房門外敲門叫我起床,我起床後,被告就在廚房煮早餐給我們吃,吃完早餐後,我看丙○就帶甲○回房間睡覺,我和被告則在客廳休息,直到15時許我就出門工作了等語(見偵47324卷第43-45頁);復於偵訊時經證稱:於112年7月8日晚間我下班時,甲○和丙○在地上玩車車,其他人在沙發上吃東西,當時有被告和被告的朋友在,他們是一對夫妻,那對夫妻與被告及丙○是共同的朋友,他們在那邊聊天、吃東西,看電視,後來丙○把甲○帶去睡覺,我們其他人就在客廳聊天,直至4時左右,大家準備要休息了,丙○帶著甲○從房間出來,說她不睡了,就在客廳讓她看手機,我就進房間休息,我進房間時,被告在客廳,我不知道他們何時進房間,甲○平常的哭聲很大聲,但當天晚上我在睡覺時,並未聽到什麼奇怪的聲音等語(見偵43451卷第113-115頁);又於審理時經證稱:於112年7月8日至翌日,丙○有帶甲○到我們租屋處,這段期間被告也在,被告會和我、我男友一起聊天或看電視,印象中被告並未和甲○一起待在丙○房間內,我於112年7月8日18時30分許有帶甲○、丙○去好市多,大約20時許把她們載回租屋處後,我和男友先去工作,直到23時30分過後才回到家,有看見被告和他朋友,我們都在吃飯聊天,差不多1時許,丙○有傳送訊息請我們小聲一點,因為甲○要睡覺,大約1、2時許,被告的朋友就離開了,我和我男友與被告繼續在客廳聊天,直到4時許,我和被告正在收拾桌子時,丙○就牽著甲○從房間出來,我和被告就進房間睡覺了,當天我沒有見到被告與甲○、丙○3人睡在一起的情形,且我們租屋處隔音超差,但於案發期間,我都沒有聽到甲○的哭聲,且甲○當時亦無顯得恐懼、害怕或任何比較異常的情緒反應等語(見本院卷第202-220頁)。從而,依據丁○前開證詞可知,被告雖然有於上開時間前往丙○租屋處,惟丁○並未見聞被告有與甲○獨處,抑或與甲○、丙○三人共同在房間內休息之情形,此部分所述已與甲○上述證詞互核不符,且丁○亦未發現甲○有何恐懼、哭泣或異常之情緒反應,此亦與一般性侵害被害人通常會對加害人表現出嫌惡感或恐懼感之情緒表徵不符合,則甲○前開指述是否屬實,自屬可疑,而難以遽然採信。 (六)又己女於警詢時證稱:甲○是我的外孫女,我是直到乙○提告 ,我才知道本案的經過,於112年8月5日、6日,我沒有見到被告來我豐原住處,且於當天甲○也沒有到2樓和我、我先生一起睡覺,也沒有找我們哭訴遭受被告性侵害的事情等語(見偵43451卷第71-73頁),則依據己女之上開證詞,其根本未見聞被告有於上開時間前往其豐原之住處,亦未聽聞甲○反應遭受被告性侵害一事,故無法作為不利於被告之論斷基礎。 (七)證人何○○(丙○之弟)於審理時證稱:我和爸爸、媽媽一起住 在豐原的住處,我姐姐丙○是假日才會回來,於112年8月6日凌晨被告有來到我們豐原的住處,當時我和丙○在客廳玩手機,被告是為了還丙○錢包才來的,他只有待差不多40分鐘就離開了,這段期間被告都在玩遊戲,被告除了待在1樓客廳外,並沒有去其他地方,甲○當時是在3樓丙○的房間睡覺,並未下樓,這段期間我也沒聽到甲○發出什麼聲音等語(見本院不公開卷第221-232頁),準此,證人何○○上開證詞亦與被告所辯之情節大致相符,則被告所辯自非無據。 (八)又觀諸臺中榮民總醫院精神部精神鑑定報告書(見偵47324不 公開卷第137-143頁),於「鑑定結果及建議」欄位,關於⑴「被害人心智年齡是否符合其年紀?其證詞之可信度?有無受他人陳述誘導」之問題,該鑑定報告書大致記載:①甲○之心智年齡符合其發展年齡,與同齡他人相較,其認知功能與日常生活自理能力並於明顯落差,亦無顯示不符其發展年齡之特殊行為。②在證詞可信度上面,甲○在情緒平穩時能表示出足夠配合度,對客觀資訊(物品數量、顏色等)均核對無誤,在描述被告如何觸碰自己身體之過程前後一致,在鑑定過程中,甲○也會表現出與所述內容相符之情緒反應(講到被害情節時變得不安、退縮),綜上,甲○應能做出符合事實之陳述。然而,甲○之智力測驗顯示其語意理解能力落於中下,工作記憶為其弱勢能力,顯示甲○可能同時有注意力不佳之情形,加上其語言表達能力不足,這些因素會削弱甲○描述案情之正確度,而影響其證詞之可信度。③此次鑑定過程中,並無直接觀察到主要照顧者對甲○進行誘導或暗示之行為等語。關於⑵「被害人有無創傷反應,若有,其程度與表現症狀為何?與本案是否有關聯性」之問題,該鑑定報告書大致記載:①甲○在事件發生後產生不同以往的情緒和行為反應,屬創傷反應。②事件發生後甲○之情緒行為改變包含:難過時會出現流眼淚但哭不出聲的狀況;夜眠磨 牙較頻繁出現,做夢時哭醒等夜間不安穩情形;在學校脾氣變得較差、時有哭泣,老師詢問下表示自己在想祖母;原本喜歡的互動手勢變得不喜歡做等等,上述情緒行為較明顯之期間為112年8、9月間 ,對甲○日常生活產生干擾,自112年10月之後逐漸趨緩。③此次鑑定中,觀察到甲○在描述受害事件時變得不安與退縮,表示事發當下「會痛、想阿嬤」 ,和前述之情緒行為類似,出現之期間與時機與受害事件皆顯現客觀上的關聯性。復經證人劉珈倩(精神鑑定之醫師)於偵訊時證稱:在醫學角度上,注意力異常的孩子可能在回溯事情時,對精準的時間及環境,無法做出準確的描述,是正確性的問題,但是不會描述超出自身經驗以外的事物,所以甲○在描述發生在自己身上的事情時,應該是符合事實,只是無法精確地說出時間、地點,就我的觀察,因為甲○的表達能力有限,注意力不佳,所以她沒辦法做出那麼複雜且超出她自身經驗範圍之陳述等語(見偵43451卷第137-140頁)。惟查,縱使甲○心智年齡符合發展年齡,及對於客觀資訊具備一定之核對能力,亦不代表其必然據實陳述,而甲○固然在述及被害情節之際,會產生焦慮不安、退縮之情緒反應,然而,甲○之所以產生上開情緒之可能原因多端,未必即是遭受被告強制猥褻所致,況且,倘若甲○未誠實陳述案情,亦非無可能會產生緊張不安、退縮之情緒,故難以僅憑甲○上開情緒反應,即遽謂甲○有關本案情節之證述必然符合客觀事實。又雖然證人劉珈倩於甲○接受鑑定之過程中,並未觀察到甲○有何遭受主要照顧者誘導或暗示之情形,然而,甲○在接受鑑定前之其他場域,是否有受到他人誘導或暗示之狀況,則非證人劉珈倩所能觀察或判斷,故難以斷定甲○於接受鑑定之前,必然未受到乙○或其他人影響其證詞。又甲○雖然於112年8、9月間,發生夜間睡眠不安穩,及上學期間脾氣變差或時而哭泣之反應,而對其日常生活造成干擾,然而,甲○上開情緒特徵,亦非無可能係受到課業、同儕相處、父母離異或其他因素影響使然,不得僅因甲○於上開期間出現之情緒特徵,即斷言被告確有從事本案犯行。至於證人劉珈倩雖另謂甲○之表達能力有限,且注意力不佳,故難以作出超出其自身經驗範圍之陳述等語,惟查,甲○固然無能力自行編造不符事實而超出其經驗範圍之情節,然本案無法排除甲○遭受乙○誘導或暗示,而為不利於被告之特定證詞之可能性,已如前述,而倘若乙○有誘導或暗示甲○作出特定之證詞,則即便甲○本身之表達或注意能力有限,亦有可能在他人之誘導影響下,而作出逾越其經驗範圍之陳述。況且,上開精神鑑定報告書之結論及證人劉珈倩之證詞,均與證人丙○、丁○、己女、何○○之前揭證詞及如附件二所示甲○自陳有遭受丁誘導作證之錄音不符合,故尚難遽然採為對被告論罪之基礎。 (九)又參以光田醫療社團法人光田綜合醫院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 驗傷診斷書、衛生福利部豐原醫院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見偵47324不公開卷第49-51頁、他6879不公開卷第33-37頁),均顯示甲○之陰部無明顯外傷、處女膜完整之事實。再查,依據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8月16日刑生字第1126012682號、112年9月7日刑生字第1126022953號鑑定書,於甲○之外陰部或陰道深部均未檢測出男性Y染色體之DNA量,故均無從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 (十)又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偵查隊陳報單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性侵害犯罪事件通報表(見他6879卷第37頁、偵43451不公開卷第3-7、9-11頁),僅能證明甲○、乙○報案之經過,然承辦員警並未親自在場見聞事發經過,故不足以作為補強證據。又現場照片(見偵47324不公開卷第71-73頁 、偵43451不公開卷第109-113頁),僅能佐證丙○北屯區租屋處及豐原娘家住處之格局、外觀而已。又卷附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見偵43451不公開卷第87-107頁),僅有攝得丙○於112年8月5日中午帶同甲○返回其豐原娘家,及被告有於翌日0時58分許駕車抵達丙○上址豐原住家,並於同日1時44分許即駕車離去等情,惟並未攝得屋內之狀況,故無從證明被告有於屋內對甲○為強制猥褻之行為。 (十一)結論: 綜上各節,本院以為,本案依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除了證 人甲○之單一證述有指稱被告從事上開對未滿14歲之女子強制猥褻之行為外,卷內並無其他充分之積極證據足以補強證人甲○上開片面之證述,而甲○之證述不僅與證人丙○、丁○、己女、何○○之證詞相悖,甚至甲○亦於手機錄音中承認有受到乙○誘導而為不利於被告之證詞,而乙○因為聲請停止丙○對於甲○親權之家事事件,亦有促使甲○為不利於被告陳述之動機,有如前述,則在被告堅決否認下,尚難遽認被告確實有為對未滿14歲之女子強制猥褻之犯行。 六、綜上所述,公訴人所提出之相關事證,並未使本院就被告所涉對未滿14歲之女子強制猥褻之犯行,形成毫無合理懷疑之確信程度,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公訴人所指之上開犯行,是揆諸前揭法律規定及判決意旨,被告之犯罪無法證明,自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依琪提起公訴,檢察官戊○○、己○○到庭執行職務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芳如 法 官 曹宜琳 法 官 魏威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弘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附件一(本院勘驗筆錄): 【勘驗】 審判長諭知本件就113 偵42324 不公開卷宗證物袋內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錄音(影)帶緘封袋內光碟檔名為【手機對話錄影( 音).mp4】、本院卷宗證物袋內光碟檔名為【112 年7 月15日錄音檔.m4a】、【113年5月26日錄影檔.mp4】進行勘驗。 一、勘驗經過:當庭播放檔名為4.【手機對話錄影( 音).mp4 】影片全長5 分0 秒、【112年7月15日錄音檔.m4a】影片全長32秒、【113年5月26日錄影檔.mp4】影片全長46秒。 二、勘驗目的:本案犯罪事實。三、勘驗結果如下: 【一、手機錄音畫面(檔名為「手機對話錄影( 音).mp4 」)】 1.(00:00:00-05:00:00)擷取照片編號1 丙○持手機與乙○對話 丙○:睡在這裡,這間房子是我跟我朋友住的,是三個人房 間。 乙○:我知道,但是她說她昨天她說妳那她那天去台中市,她 睡前面你睡中間阿中睡旁邊啊。 丙○:但是他現在沒有去用她那裡呀,但是他不可能去用她那 裡呀,也不可能紅紅的啊,不可能,絕對不可能,絕對 不可能。 乙○:那她,我問她說媽媽咧,她說媽媽在旁邊說怎麼可以摸 下面咧。 丙○:那是我在跟她說不可以摸下面,我說不可以讓人家摸妳 的下面也不可以讓人家摸妳的胸部,摸妳ㄋㄟㄋㄟ。 乙○:然後她說她躺在床她躺在床上,阿中把她褲子脫下來, 阿中沒有穿衣服在那邊摳 丙○:不可能 乙○:那你跟我說我到底要聽誰的。 丙○:這不可能發生的事情啊。 乙○:這我就不知影,因為我就沒在那啊,所以我就叫妳不可 以給我帶出去呀。 丙○:沒有,這不可能發生的事情,沒有這件事情,沒有這件 事情。 乙○:沒關係,明天我帶她去驗看看,那我明天帶去,我明天 帶去那個那個什麼婦產科檢查看看好了,看到底是怎麼 一回事啊。 丙○:好啊,可以啊。 乙○:安捏而已,對啊。 丙○:因為不可能發生這種事情,沒有這種事情。 乙○:重點是不可能的事情,為什麼她要說成這樣,妳跟我說 嘛。 丙○:她可能是看手機,因為她有時候看手機,她也會跟我說 她同學摳她下面,她有跟我講她同學摳她下面。 乙○:我跟妳講她同學沒有摳她下面,她同學是跟她吵架手一 揮揮到她,我有去求證過了,他沒有摳她下面。 丙○:那她也是這樣跟我講啊,對她也是這樣跟我講,她說她 同學這樣子摳她下面。 乙○:沒關係,我叫她來問,我已經問她三、四次五次,她是 這樣子跟我講的,到底是怎樣我真的想嘸。 丙○:不可能啦,不可能,洗澡那些全部都是我自己用,而且 我都是全程,她睡不著我也都在旁邊,啊我就帶她去客 廳。 乙○:妳為什麼要給我帶去臺中,妳就跟我講這個重點就好 了,妳為什麼要給我帶去臺中嘛,妳在家不住為什麼要 帶去那裡,現在衍生出來這些問題,妳跟我說不可能, 她跟我說的信誓旦旦,那我要聽誰的,我一定要求證 啊,對嗎,真的這樣這種男朋友也不要了。 丙○:沒有,不然妳帶她去驗說她那個是發炎還是怎麼樣子, 對啊。 乙○:重點是她那個地方,妳就是不能擦痱子粉,這個也是一 點,重點之一啦,我問她說為什麼會痛痛,她說是阿中 給我摳的。 丙○:不可能啦,不可能,她不可能會講這種話,她只會用比 的,她會說什麼她同學用她什麼,也是這樣用她。 乙○:來來來來,妳等一下。 乙○:○,妳來,妳來,阿嬤問妳,妳下面痛痛是怎樣,為什 麼會痛,妳跟我說為什麼會痛。 甲○:阿中用的。 乙○:有聽到嗎。 丙○:我沒聽到。 乙○:誰給你用的。 甲○:阿中。 乙○:阿中摳的嗎,何○○說什麼。 甲○:不可以…. 。 乙○:妳有聽到嗎,她這樣講的。 丙○:我沒聽到,我沒聽到,妳拿近一點。 乙○:妳沒聽到,好,妳來,來來來。 乙○:○來,妳下面為什麼會痛痛的,妳跟阿嬤妳說為什麼會痛痛的。 甲○:阿中摳的。 丙○:不可能。 乙○:真的嗎,啊何○○說什麼。 甲○:她說不能用。 乙○:妳有聽到嗎? 丙○:○○,妳給她聽妳開擴音給她聽。 丙○:○○。 甲○:嗯。 丙○:媽媽,阿中有摳妳嗎。 甲○:有。 丙○:什麼時候。 甲○:剛剛。 丙○:什麼時候。 甲○:剛剛。 丙○:剛剛?。 甲○:嗯。 丙○:媽媽剛剛不在妳旁邊啊。 乙○:昨天還是怎麼樣,妳去媽媽那裡睡覺的嗎。 甲○:嗯。 乙○:妳去媽媽那裡睡覺的時候他摳妳的嗎。 甲○:嗯。 丙○:是媽媽擦痱子粉,是媽媽擦痱子粉嗎,還是誰用妳,不 可能是摳的,媽媽妳今天睡不著,媽媽是不是陪妳去客 廳,對不對。 甲○:對。 丙○:對,然後。 乙○:那他有沒有摳妳,妳就說有沒有,妳要說到底是有還是 沒有,他有沒有摳妳啊。 丙○:沒有的事情要說沒有。 甲○:嗯。 乙○:有沒有。 乙○:阿中摳的嗎。 甲○:有。 乙○:妳到底有說白賊嗎,妳有說謊嗎。 丙○:我沒有說謊。 乙○:阿嬤問妳,妳有說謊嗎,沒有,有嗎。 甲○:沒有。 乙○:那妳下面為什麼會痛痛的,為什麼會痛。 甲○:阿中摳的。 丙○:是媽媽擦痱子粉嗎。 甲○:嗯?。 丙○:是媽媽擦痱子粉的時候用到的嗎? 附件二(本院勘驗筆錄): 【二、手機錄音(檔名為「112年7月15日錄音檔.m4a」)】 (00:00:00-00:00:32) 丙○:你那個…阿嬤…那個…阿中用你那個是誰教你講的? 甲○:阿嬤 丙○:真的還假的? 甲○:嗯。 丙○:蛤…阿中有用你嗎? 甲○:沒有。 丙○:對阿!你是為什麼會紅紅痛痛的? 甲○:自己尿尿擦很大力。 丙○:對阿,媽媽有教你怎麼擦了嗎? 甲○:輕輕地擦。 丙○:對,輕輕地擦,這樣子還會痛痛嗎? 甲○:不會。 丙○:對阿 ,所以那個是阿嬤教你的? 甲○:嗯。 【三、手機錄影畫面(檔名為「113年5月26日錄影檔.mp4」)】 2.(00:00:00-00:00:46)擷取照片編號2 丙○與甲○在沙發上對話(手機螢幕播放卡通) 丙○:寶寶,媽媽問你喔 甲○:嗯 丙○:媽媽問你喔,阿中用手手用你嗎?有沒有? 甲○:沒有 丙○:誰說的? 甲○:沒有。 丙○:那為什麼你會講這個,誰教你的? 甲○:阿嬤。 丙○:阿嬤教你的喔,阿我們不可以再說謊了,知道嗎 甲○:嗯。 丙○:打勾勾,跟媽咪打勾勾,不能說謊了,說謊會怎麼樣? 甲○:鼻子變長。 丙○:鼻子變長會變成什麼? 甲○:皮諾丘。 丙○:對,真的喔。阿中有沒有弄你? 甲○:沒有 丙○:真的喔。你不可以再說謊了知道嗎? 甲○:嗯。 丙○:答應媽咪。 甲○: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