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日期
2024-12-09
案號
TCDM-113-原交簡-42-20241209-1
字號
原交簡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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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交簡字第4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尤順平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速偵字 第23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九日所為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 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被告尤順平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嗣因被告 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全部犯行,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9日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惟經調查後,認有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情事,爰撤銷原裁定,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芳如 法 官 張美眉 法 官 曹宜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晏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