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日期

2024-12-09

案號

TCDM-113-原交簡-42-20241209-1

字號

原交簡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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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交簡字第4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尤順平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速偵字 第23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九日所為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 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被告尤順平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嗣因被告 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全部犯行,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9日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惟經調查後,認有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情事,爰撤銷原裁定,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芳如                    法 官 張美眉                    法 官 曹宜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晏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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