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取財

日期

2024-11-18

案號

TCDM-113-原易-10-20241118-1

字號

原易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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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易字第1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勤偉 葉詩怡 伍純玉 男 ( 曾志佳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吳秉翰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葉峻杉 方至彬 上列被告等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少連 偵字第4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甲○○等人因恐嚇取財案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 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1月7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刑事第十二法庭進行審理程序。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孟潔                     法 官 黃淑美                    法 官 江文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育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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