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5-03-07
案號
TCDM-113-原易-111-20250307-1
字號
原易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易字第11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彥辰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楊淑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提起公訴 (113年度毒偵字第2019、2759號),因被告住、居所不明,無 從送達,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114年5月5日下午14時20分準備程序期日傳票,應 對被告為公示送達。 理 由 一、按被告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者,經法院之許可,得為公示 送達,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1項定有明文。文。 二、本案被告黃彥辰因竊盜案件,由本院審理中,被告戶籍地查 無此人遭退回,又無其他地址可供送達,足認被告住、居所及所在地均不明,無從送達,應由本院許為公示送達,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欣怡 法 官 郭勁宏 法 官 許翔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慧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