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06

案號

TCDM-113-原簡附民-27-20241106-1

字號

原簡附民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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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簡附民字第27號 原 告 黃玉蘭 被 告 彭芳鈺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原金簡字第9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 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 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高增泓 法 官 薛雅庭 法 官 呂超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丞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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