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CDM-113-原簡附民-33-20241129-1
字號
原簡附民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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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簡附民字第33號 原 告 鄭程元 鄭鈺彥 被 告 賴毓祥 黃琦元 黃士泓 黃政偉 廖恩齊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113年度原簡字第85號、113年度簡 字第207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 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 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 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思大 法 官 李宜璇 法 官 傅可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春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