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4-11-11
案號
TCDM-113-原簡-75-20241111-2
字號
原簡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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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簡字第7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小榮 公設辯護人 蔡育萍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4日所為之判決 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應更正補充「公設辯護人 蔡育萍 」。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漏載「公設辯護人 蔡育 萍」,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王宥棠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靖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