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5-02-25
案號
TCDM-113-原簡-99-20250225-2
字號
原簡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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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簡字第99號 聲 請 人 即 辯護人 翁振德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高文正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 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所為113年度原簡字第99號判決,聲請 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是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指派之案件 ,是裁判書類應在律師欄註記法扶律師等字,已表示本件是法律扶助基金會支應律師報酬,非由被告支出,避免國稅局誤認本案聲請人有向被告收取報酬而另行課稅,又此部分之更正應對判決本旨無影響,爰聲請裁定更正等語。 二、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規定有明文。又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但判決並無誤寫誤算,而當事人遽請更正,自屬無從予以准許,有最高行政法院判例53年度裁字第50號判例意旨足據。 三、查聲請人於本案係被告委任之辯護人,是本院113年度原簡 字第99號刑事判決將聲請人列為被告之選任辯護人,雖未註記係由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亦無任何誤寫、誤算之情事,聲請人以個人日後可能被國稅局課稅為由,聲請本院更正判決,顯屬無稽,所為之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李宜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巫惠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